【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安全实务》案例点26】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矿业课程阅读 02021-12-24 13:49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埋炸(19)中毒和室息(20)其他伤害。
(1)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而造成人身伤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墙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景、飞落挤压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物体打击等。
(5)触电:包括名种设备、设施的触电,电工作业时触电、雷击等。
(6)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的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的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伤害:包括火灾造成的烧伤和死亡。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固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保坍塌堆置物倒塌、建筑物坍塌等,不包括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