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安全实务》案例点28】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业课程阅读 02021-12-24 13:5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12月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舒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自标管理、安全奖爆、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教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砖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露天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