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包括:
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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