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安全实务》案例点2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人员考试内容
矿业课程阅读 02021-12-24 13:49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佳;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教援案例分析。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相的可以补考-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佳;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教援案例分析。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相的可以补考-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